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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合併適用嗎?

一、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合併適用嗎?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合併適用嗎?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合併適用,當然也可以單獨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具體區別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歸責原則方面

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

4、責任範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

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5、證明責任方面

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

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6、訴訟管轄方面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糾紛發生之後,需要確定侵權人具體實施的侵權行為具體給對方造成了怎樣的損害,繼而確定侵權方應該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由於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合併適用,故此侵權方可能不僅需要向對方賠禮道歉,還需要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