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電梯困人超過30分鐘賠償依據

電梯困人超過30分鐘賠償依據
律師解析:依據: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修人員及時抵達所維保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min,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h。
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屬於一般事故,可對付有責任的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