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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金標準是怎麼樣的

現在運輸行業已經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其中航空運輸在現代運輸業的作用越來越大,因為航空運輸花費的時間短。但是在運輸貨物的過錯中,難免會出現損害的情況,航空公司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很多時候還會有一些涉外航空發生一些損害事故,這時候就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那麼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金標準是怎麼樣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金標準是怎麼樣的

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金標準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具體的需要根據《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中約定的進行確定。

一、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有關的法規

國際航空運輸的損害賠償應適用《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華沙公約意義上的所謂“國際航空運輸”,包括以下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

1、根據當事人各方所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分別是在兩個不同的締約國的領域內;

2、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於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

3、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於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某個非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除了這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是《華沙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之外,其他任何類型的運輸都不是該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

二、國際航空運輸中責任限額的計算

根據經《海牙議定書》修改後的《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在載運登記的行李和載運貨物時,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為限,除非旅客或託運人在交運包件時,曾特別聲明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利益並繳付必要的附加費。在後一種情況下,除非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託運人聲明的金額是高於旅客或託運人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實際利益,承運人應在不超過聲明金額的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根據經《海牙議定書》修改後的《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該條所述法郎係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65.5毫克黃金的貨幣單位。此項法郎金額可摺合為任何國家貨幣,取其整數。發生訴訟時,此項金額與非金本位的貨幣的摺合,應以判決當日該項貨幣的黃金價值為準。關於《華沙條約》中黃金限額的折算方法,由於國際金融體制的變動,長期以來存在爭議,並無公認的合理計算方法。《華沙條約》中責任限額的計算方法已被其後的一系列《蒙特利爾附加議定書》及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條約修改為每公斤貨物17特別提款權(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特別提款權)。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貨物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託運人在向承運人交運包件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託運人聲明的金額高於在目的地點交付時託運人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對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亦規定為每公斤17計算單位(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

航空運輸一般是不容易出損害事故的,但是也不免會有發生意外的情況,在確定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金標準的時候需要先確定該類案件是否屬於涉外航空運輸,不然不是涉外航空運輸的話就完全不能用相關的責任認定去判決。關於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