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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怎麼算

汽車運輸途中經常發生貨運事故,也就是指貨物汽車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和違約行為發生後,其損失怎麼算?責任誰來承擔?關於這些很多人並不瞭解,今天我們就來好好説一説汽車運輸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知識。

汽車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怎麼算

一、汽車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怎麼算?

關於這個,我國2000年交通部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了《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裏面有相關説明。

(一)第八十一條 貨運事故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和違約行為發生後,承託雙方及有關方應編制貨運事故記錄。貨物運輸途中,發生交通肇事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承運人應先行向託運人賠償,再由其向肇事的責任方追償。

(二)第八十二條貨運事故處理過程中,收貨人不得扣留車輛,承運人不得扣留貨物。由於扣留車、貨而造成的損失,由扣留方負責賠償。

(三)第八十三條 貨運事故賠償數額按以下規定辦理:

(1)貨運事故賠償分限額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兩種。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責任限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尚未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2)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於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

(3)未辦理保價或保險運輸的,且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未約定賠償責任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賠償。

(4)貨物損失賠償費包括貨物價格、運費和其他雜費。貨物價格中未包括運雜費、包裝費以及已付的税費時,應按承運貨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項費用。

(5)貨物毀損或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6)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失,以實物賠償的,運費和雜費照收;按價賠償的,退還已收的運費和雜費;被損貨物尚能使用的,運費照收。

(7)丟失貨物賠償後,又被查回,應送還原主,收回賠償金或實物;原主不願接受失物或無法找到原主的,由承運人自行處理。

(8)承託雙方對貨物逾期到達,車輛延滯,裝貨落空都負有責任時,按各自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相互賠償。

二、貨運事故發生後我們應該怎麼做?

1、收貨人、託運人知道發生貨運事故後,應在約定的時間內,與承運人簽註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託運人在約定的時間內不與承運人簽註貨運事故記錄的,或者無法找到收貨人、託運人的,承運人可邀請2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簽註貨運事故記錄。

2、貨物賠償時效從收貨人、託運人得知貨運事故信息或簽註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3、在約定運達時間的30日後末收到貨物。視為滅失,自31日起計算貨物賠償時效。

4、未按約定的或規定的運輸期限內運達交付的貨物,為遲延交付。

5、當事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賠償時,須提出賠償要求書,並附運單、貨運事故記錄和貨物價格證明等文件。要求退還運費的,還應附運雜費收據。另一方當事人應在收到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60日內作出答覆。

6、承運人或託運人發生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由承託雙方約定。

7、對承運人非故意行為造成貨物遲延交付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所遲延交付的貨物全程運費數額。

8、貨物賠償費一律以人民幣支付。

9、由託運人直接委託站場經營人裝卸貨物造成貨物損壞的,由站場經營人負責賠償;由承運人委託站場經營人組織裝卸的,承運人應先向託運人賠償,再向站場經營人追償。

10、承運人、託運人、收貨人及有關方在履行運輸合同或處理貨運事故時,發生糾紛、爭議,應及時協調解決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汽車運輸時遇到運輸損害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和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做的事。關於損失,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賠償方式,責任劃定也不一樣,依照法律看情況來處理。以上就是“汽車運輸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不妨來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