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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網購到樣品構成欺詐嗎?

網購已經成為很多人的一種生活方式,因其配送便捷、品種豐富等特點備受消費者喜愛,但因網絡監管困難等問題,大量糾紛和欺詐行為也頻頻出現,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近來很多人反映買到的產品是樣品,那麼網購到樣品構成欺詐嗎?要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就要先明確什麼是欺詐行為。

消費者網購到樣品構成欺詐嗎?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據此,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一、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故意

雖然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故而,“欺詐行為”應包括“經營者主觀上須有欺詐之故意”這一要件。本案中,從產品訂貨單上載明的木種內容和成品門的實際木種對比,可證明原告事實上已遭受被告主觀的欺詐。被告辯稱合同所約定價格過低,在市場上買不到合同所約定材質的木門,其所提供的木門材質雖不是合同所約定材質,但該材質木門市場價與合同價格相符,故不構成欺詐。這顯然是對法律有關欺詐規定的錯誤理解。

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在客觀上是否隱瞞了真相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對消費者的知情權作出規定,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積極實施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構成欺詐。本案中,雙方在產品訂貨單中對材質進行了明確約定,而被告實際提供給原告的成品門、窗套及線條在材質上以紅山欖冒充黑桃木,與合同約定不符,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

三、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本案中,雙方在訂貨時雖有陳列在展廳內的樣品門作為樣品進行確認,但作為普通的、不具備木種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原告僅能對樣品的紋理、顏色、款式等外觀屬性進行肉眼上的確認,而無法對木種等隱藏屬性進行肉眼上的識別。被告為攬客,稱木門系屬黑桃木的行為,誤導了消費者,致使原告與被告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構成欺詐。

消費者屬於弱勢羣體,應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遏制不法商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道德、不誠信行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其根本目的是用來處罰被告惡劣的心理狀態和行為。因本案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欺詐情節,故被告應對其欺詐行為承擔三倍賠償的懲罰性責任。

樣品的定位範圍比較廣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樣品與商品是否一致,商家是否有故意行為等都是判斷欺詐行為的標準,您可以就自身具體問題向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將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