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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不受食品安全法的調整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條法律的調整範圍是:‍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1.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2.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3.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5.食品的貯存和運輸;6.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什麼不受食品安全法的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