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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權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肖像權是公民人格權利的一種,明星起訴某公司侵犯自己肖像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公民的肖像權內容包括肖像製作權、肖像使用權、肖像擁有權、肖像維護權,當這些權利被侵犯時,具體的認定依據又是怎樣的呢?下面由律師36小編為大家做詳細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侵犯肖像權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一、侵犯肖像權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5條規定,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根據上述標準,一般情況下,只要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並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就構成侵權。

二、肖像權侵權行為的界限

根據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三、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如何進行維護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以上便是本站網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侵犯肖像權認定依據的相關內容,並不是所有未經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都會侵犯其權利,認定肖像權侵權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比如其中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造成當事人精神和物質損害等,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詳細信息,可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具體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