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合侵犯肖像權如何處理?
我們都知道肖像權對一個人來説特別的重要,也是不准他們所能侵犯的,如果發現他們這個人會得到法律的嚴懲,那麼公共場合侵犯肖像權如何處理?首先是和對方進行協商賠償的事義,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麼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要回自己的所有損失,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1、利用他人肖像,存在營利行為的,構成了侵犯肖像權,以盈利為目的一般可以確認構成侵權。可以委託律師發函警告,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等
2、只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即認定為侵犯肖像權,如未經同意,利用公民肖像做廣告、商標、掛曆或商品的包裝等。不過,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肖像的。
3、即使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構成肖像侵權,如為了新聞報道而使用他人肖像;為追捕逃犯在通緝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揭露違法、醜惡現場而使用違法者的肖像。
在公眾場合攝影是否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不過肖像權的問題比較複雜,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哪怕是為了公益事業,將公民的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如下行為可構成侵犯肖像權:
- 以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的肖像
- 超出肖像權人的授權使用範圍
- 超出肖像權人的授權使用期限下面這是一些肖像權可被合理使用:
- 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
- 使用參加具有報道價值的機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 為時事新聞報道的需要,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亦不構成侵權
- 在風景區內創作的照片,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將他人攝入片內並不以該人物為主的,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 為形式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為維護公民本人利益而需要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 司法活動中的合理使用
侵犯肖像權賠償額度是 多少
侵犯肖像權賠償額度要按侵害的程度進行認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民通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一、所謂的侵犯肖像權在我國法律上有以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二、面對他人侵犯自己肖像權的救濟方式。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三、其他關於侵犯肖像權的規定。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肖像權是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侵犯的,除非是經過本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別人的照片來進行商業用途,因此,公共場合侵犯肖像權如何處理?都是可以走法律途徑的,所以,法律對於我們來説真的特別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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