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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肖像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侵害肖像權行為的自身特點,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須具備三個要件:

1、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肖像為肖像權人所專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國立法及實務上,只是製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

侵害肖像權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複製品。這種使用,並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佈、陳列、複製等使用行為。商業上的使用和非商業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佈、陳列或複製。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觀上具有過錯。

在一般情況下,侵害肖像權行為人的主觀形態表現為故意,這是因為肖像使用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通常不會因為不注意的心理狀態而誤用他人肖像。但是,並不排除過失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性。例如,認為某幅肖像是虛構的人物畫而擅自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製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以具備以上三個要件為已足,不得主張營利目的為侵害肖像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堅持把營利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將難以制止非營利目的的其他非法使用肖像的行為;並將把肖像權保護引入人格商品化的歧途,將難以保護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因為在肖像權所包含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當中,後者是前者附屬的、派生的內容,精神利益才是肖像權的本質上的利益,它是作為人的人格尊嚴的基本內容,法律應當着重予以保護。

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現實中,有些行為雖然表面上看着像是對肖像權的侵犯,但經過認定發現其實並不構成法律上面的肖像權侵權,那此時也就不能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標籤:肖像權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