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有哪些?
1、暴力行為;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是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採取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有履行職責的權限,也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採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指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隊人員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有關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須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條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時間、種類以及如何使用,必須與被管理對象的行為程度相適應;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經過一定的批准程序時,則必須履行批准程序。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種表現形式。例如,在不該使用武器、警械的場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與被管理者的行為不相應;使用武器、警械的種類上選擇錯誤;使用武器、警械違反法寶批准程序,等等。凡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這是國家賠償法的概括式規定,是指國家賠償法第3條列舉規定的情況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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