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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偷拍算侵犯肖像權嗎

一、在我國偷拍算侵犯肖像權嗎?

在我國偷拍算侵犯肖像權嗎

只是偷拍並不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二、侵害肖像權一般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一是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粧品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在其商業廣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説明其化粧品能使皮膚白嫩的功能,就屬於營利型非法使用。二進制一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範圍失當的利用。例如,未經肖像權人(即本人)的同意,為鑑賞或紀念目的而擁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將其肖像用於電視廣告上,但卻被不當的使用在產品的包裝上。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醜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塗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鬍鬚、痣、癤等;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塗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醜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於侵害肖像權行為。

如果説,把偷拍也定義成為了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那也顯得法律制度有些太過於濫用了,其實如果真的是偷拍的話,只要拍攝者事後並沒有利用該照片非法獲利,或者偷拍的這些照片也並不見得就侵犯到了個人隱私等這種情況,偷拍不能算侵權,要看在偷拍以後是否還有其他進一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