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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警察侵犯肖像權嗎?

在警察執法過程中,經常有人圍觀。有的人出於好奇,會對執法中的警察拍照。警察也是公民,享有各種權利,包括肖像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肖像權不受侵犯,否則對方要承擔民事責任。那麼,偷拍警察侵犯肖像權嗎?下面我們聽聽小編對這個問題看法。

偷拍警察侵犯肖像權嗎?

一、偷拍警察侵犯肖像權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一般來説,拍警察不侵犯。肖像權是以盈利或者不良企圖的拍照。而且如果警察在執法的時候是應該接受公眾監督的。

二、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幾種?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複製、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範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範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三、肖像權被侵犯後如何維權?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通過上文,小編分析了偷拍警察侵犯肖像權嗎這個問題。一般來説,公民對執法中的警察拍照,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畢竟公民拍照更多的是出於好奇,並沒有將照片用於商業目的。但是,這種行為也是不妥的,如果妨害到警察執法,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