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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載客肇事出租車公司應賠嗎?

一、出租車載客肇事出租車公司應賠嗎?

出租車載客肇事出租車公司應賠嗎?

需要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另外,根據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之規定,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有兩種方式:企業經營和個體工商户經營。基於出租車輛的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屬於公司,意味着企業經營。出租車公司與司機簽訂的由司機自負交通事故損失的約定,屬於轉嫁投資風險,明顯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建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關於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中的禁止性規定。

二、有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規定:“使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已經失去所有人控制,駕駛行為沒有得到所有人同意,與所有人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井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批覆基於購買人實際控制車輛並獨立進行運營的事實,認定出賣方免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至此,我國法律體系中首次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確定交通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人。

對於出租車肇事的行為,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這時也要區分出租車是屬於個體經營還是公司經營,如果是個人經營,那麼必須由個人對相關事項進行賠償,但公司的營業和用工行為,那麼出租車公司是需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