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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乘客車禍怎樣訴訟?

一、出租車乘客車禍怎樣訴訟 

出租車乘客車禍怎樣訴訟?

1、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3、開庭審理 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隨後開始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4、調解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5、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二、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擔責任  

1、車主作為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輛時,只要盡了嚴格的審查義務,出租給了具有駕駛證且具有一定駕駛機能的人,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不應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責任。租車人實際控制、運行車輛過程中,由於自身的過錯而發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租車人是實際的侵權人,理應單獨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2、當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運行瑕疵時,如:機動車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車輛時未向租車人履行告知義務,而作為租車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機動車所有人瞭解機動車存在的與安全行駛有關的瑕疵時,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為,作為出租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應與承租人、借用人作為共同賠償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機動車輛所有人在出租機動車輛時故意不告知或保證機動車無瑕疵,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所有人作為單獨賠償主體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三、發生事故後乘客應該怎麼選擇起訴責任 

1、選擇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五項:即侵權行為,侵權結果,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失,侵權人主觀存在過錯。本案中,被告對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客車因交通事故而受傷的事實無異議,由此可以確認侵權行為,侵權結果,因果關係,受害人損失的存在。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僱傭的駕駛員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故被告亦存在主觀過錯。由此可以判定,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選擇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被告未能按約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系違約行為,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又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即無過錯行為,不存在相應減少被告賠償數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