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人身侵權

對於國家賠償範圍有哪些?

一、 對於國家賠償範圍有哪些?

對於國家賠償範圍有哪些?

國家賠償範圍主要有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等,具體情況如下: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區別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着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説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國家賠償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賠償責任所認定的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標籤: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