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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失費需要賠償嗎?

一、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失費需要賠償嗎?

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失費需要賠償嗎?

1、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失費不一定需要賠償,這是由於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對象必須是著作人身權。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聚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僅對自然人的被侵權人適用,對於非自然人的法人、其他組織並不適用,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著作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受到侵害為由,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不予受理”。

3、精神損害賠償並非對一切侵犯著作人身權情形都適用,只有在嚴重侵犯著作人身權且造成被侵權人精神嚴重損害的情形才適用。即對被侵權人的損害要有司法評定程序,對其精神損害首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方式救濟,只有在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方式無法撫慰其精神損害時才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4、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判定,“應當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範圍、侵權獲利情況、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且其具體數額“一般不低於2000元,不高於5萬元”。

5、與賠禮道歉不同,著作權人的近親屬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著作權人或者表演者權人死亡後,其近親屬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權或表演者人身權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為由,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當受理”。

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考量如下因素:

(一)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其意願發表其作品,並給原告的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

(二)抄襲原告作品數量大、影響廣,並使被告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

(三)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四)未經許可,將原告主要參加創作的合作作品以個人名義發表,並使被告獲得較大名譽的;

(五)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六)嚴重歪曲表演形象,給原告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響較大的。

著作權人若是能夠舉證侵權者,已經損害了自己的署名權、發表權等的人身權利,且該損害行為,已經嚴重導致子的精神受到損害,那麼除了要求侵權者支付損害賠償金之外,還可以要求對方向自己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則需要結合實際情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