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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隱私權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消費者隱私權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消費者隱私權侵權責任有哪幾種

(一)對財產損害的賠償

財產損害可以分為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前者也稱積極的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後者也即消極的損害,是指本來應當獲得的利益而未能獲得,對於所失利益的確定,可以有多種方法。

(二)對非財產損害的賠償

所謂非財產損害,是指賠償權利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害以外的損害。它主要是指精神損害,是指侵害隱私權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產生恐懼、悲傷、怨憤、絕望、羞辱等痛苦。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不能以金錢來計算和衡量。在我國民法理論界,非財產損害也被稱為精神損害,但這種提法並不周延,非財產損害賠償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

(三)非以財產賠償提供的救濟方式

除了金錢賠償以外,我國《民法典》還規定了幾種財產以外的賠償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些賠償方式作為民事侵權行為的一般救濟方式普遍存在於侵權行為法的規定之中,其本身具有金錢所不能替代的救濟性,因此將長期存在於民事法律的規定之中。

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消費者隱私權是不能隨意的進行侵犯,如果讓消費者的財產或身體上受到傷害的,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而且也需要承擔起所有的賠償,所以,隱私權只有在本人同意公開的情況之下才能實行,如果未獲得本人同意都是可以認定為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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