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何認定拐賣兒童罪?
一、在我國如何認定拐賣兒童罪?
認定拐賣兒童罪的方式是結合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來確定的。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1)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
(3)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二、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標準是什麼?
1、要準確認定拐賣婦女兒童,需要區分本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裏的“姦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指的是,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罪犯採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2、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可能會構成拐賣兒童罪。
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感謝費”、“營養費”的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
觸犯拐賣婦女兒童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婦女兒童屬於社會上的弱勢羣體,近年來,部分地區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仍然十分突出,我國《刑法》嚴厲制裁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最高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準確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就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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