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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嗎?

一、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嗎?

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嗎?

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可以數罪併罰,如果説存在着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的話,那麼是可以數罪併罰的,尋釁滋事罪立案的條件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的區分是什麼?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既存在着侮辱行為又存在着尋釁滋事行為,那麼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都是可以對此進行處罰的同時,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應當是屬於數罪併罰的具體的情節。至於具體如何來進行處罰的話,需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還有就是不同的情況來做出一個相對的處理,這樣才能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