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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損害未成年名譽能起訴嗎

對方損害未成年名譽能起訴嗎

能。在我國,如果未成年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是未成年人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權利。但因未成年人年齡尚小,不能親自進行訴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以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其原告人應當是權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未成年人作為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即必須是因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才能作為原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未成年人起訴時,必須指明是誰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是誰與自己發生了爭議,並指出被告的住址、工作單位等等。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即未成年人作為原告起訴時,必須説明起訴的目的和要求,是請求賠償損失,還是要求繼承遺產等等。同時還要提出請求所根據的事實(法律事實和證據事實)及理由。

(4)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未成年人起訴的案件必須是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內的案件,而不是屬於其他機關,如公安機關、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主管的案件。同時,該案件還必須是由接受起訴的這個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在上述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只要未成年人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同時,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併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綜上所述,我國的公民自出生以來的話自己的名譽權就是受到一定的法律保護的,就算是未成年人只要自己的名譽受到了侵犯和損害的話都是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過可以讓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