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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起訴程序是什麼?

侮辱誹謗罪起訴程序是什麼?

一、侮辱誹謗罪起訴程序是什麼?

起訴程序如下:

(一)應當收集掌握當事人誹謗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

(二)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三、誹謗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侮辱誹謗罪是以刑事案件加民事案件。針對於民事案件的部分,主要是蒐集好明確的證據證明自己因為對方的侮辱,誹謗造成明確的損失即可要求犯罪嫌疑人對自身進行一定數額的賠償,具體賠償由雙方來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