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可以有贍養義務
一、夫妻是否可以有贍養義務
夫妻間沒有贍養義務,但夫妻存在扶養義務。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扶養義務即夫妻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義務,為生活保障義務。
其目的在於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關係的必然要求。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扶養義務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實現的。夫妻間的互相扶養,既是義務也是權利。夫妻都有扶養對方的義務,同時,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的權利。 在我國,夫妻間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
主要有以下兩種扶養方式:
1、直接扶養。直接撫養就是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在夫妻雙方存在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生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對方也必須幫助醫治和維持其生活;
2、間接扶養。間接撫養就是夫妻不居一處,扶養義務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扶養費或給付實物,定期不定期幫助體力勞動和給予精神上的慰藉。間接扶養往往受扶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限制,易產生糾紛。因此,夫妻間扶養應以直接扶養為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二、法定的夫妻義務有哪些
夫妻之間應盡的義務包括:
第一、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義務。
第二、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三、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擅自處理,在法律上都沒有效力。
第四、對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第五、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夫妻是一起生活的,應該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經濟上相互扶助,無論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難需要扶養的,另一方有足夠的經濟條件許可就必須對其盡扶養的義務。哪怕降低自己的生活標準。
當夫妻間因履行扶養義務問題發生爭議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有扶養義務的夫妻一方履行扶養義務,這是夫妻一方採用司法救濟的方法維護其權利,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要做好調解工作,調解不成的,可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必要時,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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