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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和誹謗罪的關係是什麼?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關係是什麼?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的關係是什麼?

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但有不同之處。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2、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5、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法典》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二、侮辱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侮辱罪。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誹謗罪。犯上述兩個罪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遭他人辱罵,如果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依據《刑法》規定,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三、侮辱罪、誹謗罪有什麼區別?

(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這兩種罪名都屬於刑事犯罪行為,使用暴力的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權,名譽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侮辱誹謗罪,犯該罪的,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這項罪名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要存在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

標籤:侮辱罪 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