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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舉證責任倒置

一、哪些情形屬於舉證責任倒置

哪些情形屬於舉證責任倒置

1、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推定所有人和管理人有過錯,受害人只需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客觀存在及該損害事實的發生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有因果關係即可。

2、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專利案件中,如果由專利權人舉證證明對方的產品使用了自己的專利方法,將會因為舉證困難而很少有勝訴的可能,這對於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對被告來説,自己究竟使用的何種方法制造的該產品自己最清楚,這一核心證據掌握在被告手中,由被告舉證將更容易,因此此類案件由被告舉證更符合公平原則。

3、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損害的潛伏期較長,環境污染的情形又複雜多樣,要證明其因果關係,需要藉助科學監測、化學分析、技術化驗等科學技術手段,受害人處於弱勢地位,很難具備這些能力,且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生存環境構成了嚴重威脅,直接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為更好的保護受害人、保護環境,在環境污染行為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證明有污染行為和損害事實即可。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多人實施了多個危險行為造成某個危害後果,又不能區分是某人實施的某個行為造成的,那麼則推斷所有人的行為共同造成該危害結果,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責任,那麼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必須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

5、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類案件,無需證明生產者有無過錯,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損害即可。而生產者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如: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從事高危行業,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必證明加害人主觀方面有過錯,加害人也不得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主張免除責任,加害人想免除責任,必須證明該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如果讓患者對於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那麼對於不懂醫療專業的患方來説過於苛求,不利於保護患方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由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醫療糾紛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還需對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但考慮到現實因素,《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推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須由患方承擔。這項修改,是適應社會發展所做出的改變,對於患方和醫方來説都是比較客觀,不偏不倚的。此外《侵權行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係等問題)不負擔舉證責任。

2、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係等問題)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3、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如果被告對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提出了可靠的證據,那麼原告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4、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本質上屬於舉證責任的相對免除。舉證責任倒置與過錯推定也不盡相同。過錯推定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的範疇,過錯推定並不免除當事人的主張責任,過錯仍是侵權責任得以構成的要件事實之一。總之,過錯推定能夠導致舉證責任的倒置,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等於過錯推定,除些之外還有很多因素會導致舉證責任倒置。

標籤:倒置 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