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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鄰接權指什麼?

著作權的鄰接權,又叫做作品傳播者權,指的是跟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力,是作品傳播者對自己傳播作品過程中做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根據我國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著作權中的鄰接權指什麼?

《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著作權鄰接權主要有下面四類:

第一,出版者權。具體包括版式設計專有權以及專有出版權。版式設計是出版者的創造性智力成果,所以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此外,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應當享有專有出版權;

第二,表演者權。表演者可以通過表演活動,以聲音表情動作,為媒介再現作品或者演奏作品,因此表演者在傳播作品過程中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享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錄音錄像等權利;

第三,錄製者權。錄製者對自己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播放者權。播放者有權禁止沒有經許可的下面數種行為:1、將自己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2、將自己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

《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涉及到著作權的鄰接權問題,首先著作權的鄰接權是歸著作權人所進行所有,任何人不得進行侵犯,如果有人侵犯到著作權人的鄰接權,也將會面臨相應的處罰,並且著作權人可以要求,對自己的損失來進行相應的賠償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