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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銷售者

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銷售者

任何產品都是為滿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製造的。對於產品質量來説,不論是簡單產品還是複雜產品,都應當用產品質量特性或特徵去描述。產品質量特性依產品的特點而異,表現的參數和指標也多種多樣。質量的廣義性: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涉及的範疇內,組織的相關方對組織的產品、過程、體系都可以提出要求。產品、過程、體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質量不僅指產品的質量,也指過程和體系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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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如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給出了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的修理、更換、退貨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售出的產品”。也就是説,只有在銷售者將產品銷出之時,產品的質量責任才能產生,產品未售出,不可能產生質量責任。

產品售出,是指消費者接受銷售者交付的產品,消費者向銷售者支付產品價款的物權轉移的行為,通過這種行為,消費者從銷售者手中取得了產品的所有權,只有在物權發生這種轉移時,銷售者才產生了向消費者承擔質量責任的責任。


  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有兩種方式:

1、 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這是指承擔產品的瑕疵責任。產品售出以後,消費者在使用中發現其性能達不到説明書的要求或者出現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這時銷售者應對產品進行修理或者更換,經修理、更換仍不能達到正常使用標準的,應予以退貨。

2、 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是指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的,銷售者對消費者承擔賠償損失。

最重要的就是對出售的商品質量承擔保證義務。若出售的商品對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了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害,此時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在解決此類糾紛的話,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委託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這樣才能更好的為自己爭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