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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銷售者責任糾紛怎麼處理?

一、產品質量銷售者責任糾紛怎麼處理?

產品質量銷售者責任糾紛怎麼處理?

1、 協商解決。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質量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 申請仲裁解決。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沒有協商調解的意願,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 訴訟解決。當事人各方經仲裁機構仲裁沒有達成一致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達到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目的。當事人提起訴訟,不以調解或仲裁為必經程序,也就是説,當事人一開始就可以不調解、不仲裁,直接訴訟。在調解、仲裁、起訴過程中,都可能對產品質量進行必要的檢驗,但委託的檢驗機構必須是經依法考核的符合產品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檢驗結果不予認定。

二、《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  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説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關產品質量糾紛的具體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產品質量糾紛所導致的後果是不同的,特別是對於銷售者的責任導致的產品質量問題的,是需要追究銷售者的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