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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好意施惠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一、多方好意施惠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多方好意施惠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法律行為層面上,主要是好意施惠是否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概念和系統理論的提出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即讓個人能在合法的範圍內,按自已的意志構建法律關係,實現個人的需求。而法律行為:

一是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表意人將自已的意思表示於外部而為他人所知,法律直接根據其效果意思賦予其法律效力,所以判定一個行為究竟是不是法律行為,首要標準看是否具備意思表示;

二是法律行為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但人基於內心的意思而發生的行為,未必都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人基於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即意在追求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具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並表示在外的行為;

三是好意施惠者雖有意思從事這一行為,但其實施行為的目的性只是增進情誼,而非追求法律後果。

所以,好意施惠關係是一種普通社會關係,是一種情誼行為,而非法律行為。其特性是,施惠人基於情誼或為增進感情而無償施惠於受惠人(並無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對施惠人無履行請求權,受惠人受益非不當得利。好意施惠關係也不是合同關係,對雙方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債的關係。

二、好意的施惠行為需要承擔責任?

好意的施惠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好意施惠行為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為。該行為對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對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發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好意施惠的行為是一種普通的社會關係,不是法律的行為,好意施惠關係也不是合同關係,對雙方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債的關係,好意的施惠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好意施惠行為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