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在現場沒動手判多久?
一、聚眾鬥毆在現場沒動手判多久?
聚眾鬥毆在現場沒動手判多久,是需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嚴重來判斷。如果自己在整個聚眾鬥毆案件中都沒有動手的話,那麼這種情況自己要分情形來進行處理,要是自己是屬於叫人打架那一方的話,那麼自己就需要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聚眾鬥毆罪包括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
二、聚眾鬥毆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 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在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聚眾鬥毆這樣的一種情況,其實是在現場沒有動手打架,但是認定符合聚眾鬥毆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之下,仍然是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需要根據後果來判斷一下最終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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