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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犯誹謗罪多久能取證?

行為人犯誹謗罪多久能取證?

一、行為人犯誹謗罪多久能取證?

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有兩個月的時間。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二、誹謗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客觀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客體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c、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d.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表現為: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

誹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對一般誹謗行為需要年滿16歲,16歲以下是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同時16歲也是刑事責任年齡。16歲以下的人有誹謗行為,其監護人有賠償責任。

4、主觀

誹謗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

其實《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期限是針對公安機關的規定,只有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時候,才會受到兩個月的時間限制,如果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取證的,一般就不會受到兩個月的限制,可以隨時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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