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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治安行為取證方法有什麼?

誹謗治安行為取證方法有什麼?

日常生活中,我們同他人發生糾紛,應該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解決。有時候,對方在沒有理的情況下無理取鬧,甚至是對我們進行誹謗。面對這種情況,我們要勇於維權,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其列為治安案件後,會進行調查取證。那麼誹謗治安行為取證方法有什麼?下面我們一起通過這篇文章具體瞭解下。

一、誹謗治安行為取證方法有什麼?

誹謗罪的證據類型:口供、錄音、書面證據等等。關於誹謗罪需要當事人自己去收集證據,針對這類犯罪的特殊性,往往當事人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的難題,證據的收集一般比較困難, 如果情況嚴重,建議聘請律師從專業角度收集誹謗罪證據。

二、狀告他人誹謗罪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三、誹謗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只有告訴的才處理,不告訴的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由此可見,誹謗行為情節不嚴重的話,一般會被作為治安事件處理。誹謗治安行為取證方法有很多,民警可以通過調查走訪、獲取錄音等方式得到當事人誹謗他人的證據。如果情況屬實,當事人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定罰款。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當事人會觸犯刑法,這樣一來,處罰就比較嚴厲了。

標籤:治安 取證 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