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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與誹謗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一、誹謗罪與誹謗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誹謗罪與誹謗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誹謗罪與誹謗行為的主要界限,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

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必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散佈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佈和文字散佈;

(二)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三)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四)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

三、誹謗罪和侵犯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誹謗罪和侵犯名譽權的主要區別:

(一)主體不同。侵害名譽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不同。侵害名譽權的主觀過錯,故意、過失均可構成。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行為方式不同。構成誹謗罪的行為方式,一般是比較嚴重的,因此不再被認為是普通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

(四)危害後果不同。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構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還遠未達到這樣的程度。

誹謗罪與誹謗行為的界限包括是否要判刑,認定誹謗罪時,必須有捏造事實,散佈虛假信息的行為,誹謗行為所針對的是特定的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一般的誹謗情節不構成犯罪,這時對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拘留、罰款)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