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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被告的幫助侵權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原告發現第二被告是在2012年1月30日將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相關博客與微博文字上載至其自己的微博的。一方面,這時第一被告已通過其博客、微博和平面媒體、電視媒體、網絡媒體廣泛、持續、強勢地誣稱《三重門》、《書店(一)》、《求醫》是“代筆”的而不是原告自己創作的。另一方面,原告也已經通過博客、微博和平面媒體、電視媒體、網絡媒體一再指出第一被告上述行為系侵權行為。原、被告之間的上述糾紛至這一時間節點已經成為廣為知曉的公開信息和熱門新聞。此時第二被告已經明知或應知第一被告的相關博客與微博文字涉嫌侵權,因此第二被告理當謹慎行為而不將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相關博客與微博文字轉載至自己的微博。但是第二被告仍然做了這樣的行為,至今其微博上仍然留有上述的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相關博客與微博文字。當然,原告在本案中僅要求第二被告將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相關博客與微博文字從其微博上立即刪除,也藉以希望網友不要再將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譽權的相關博客與微博文字進行轉載。



    迄今,第一被告與原告之間的糾紛在客觀上已經成為了眾所矚目,各方關心的公共視點。其間不但涉及到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是否構成侵害和如何依法維權的問題,而且對於進一步廓清正當質疑與違法誹謗、正常批評與惡意侮辱、自由議論與名譽權的界限等都具有積極意義與能動作用。斯為公義、故提起本訴,目的不僅在個人維權,也期待為社會、為公眾有所貢獻。



    根據名譽權遭受侵害的情節輕重,被害者依法可以選擇採取治安行政處理、進行民事訴訟或者推動刑事訴訟等不同維權途徑。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人決定提起民事訴訟。



    儘管第一被告極其惡劣的侵權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損害和導致了維權成本,然而原告在本案中仍然不要求任何賠償(但繼續保留相應權利),而只請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誣稱《三重門》、《書店(一)》、《求醫》不是原告創作的相關一切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立即刪除在第一被告博客與微博上的已有侵權文字,並在其博客與微博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我希望我會勝訴,我相信我能勝訴,我期待我將勝訴。但謀事在人,成事在天;勝負輸贏,一任自然。因此,原告已將官司的輸贏置之度外,只要此案能為中國的相應法制建設與相關文化培育添磚加瓦,架橋鋪路,則幸矣。



    綜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行為法》的相關規定,特起訴至貴院,敬請依法公斷,判如所請。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綜上所述,如果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他人的侵犯,我們也有權利要求對方作出賠禮道歉,並消除對我們的負面影響,如果後果嚴重的還是可以要求對方作出相應的賠償,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