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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侵權賠償問題

農民侵權賠償問題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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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賠償問題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得到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做法所支付的合法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做法的情節裁判予以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獲到的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受賠償職責。《最高院商標紛爭解釋》  第十六條 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到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能夠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限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做法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做法的合法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