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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侵權責任起訴

監護人侵權責任起訴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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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人侵權責任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是對監護人責任的規定。監護人責任的另外一種稱謂,是法定代理人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監護人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監護人責任是對人的替代責任。

(2)監護人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

(3)監護人責任的確定受行為人財產狀況的制約。

(4)監護人責任以公平責任為補充。

(5)對於成年監護制度,我國民法尚未建立,本條留出適當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