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要幾個證人才能夠立案?
生活中,有的話可説有的話不可説,沒有證據憑空捏造的話是萬不可説,如果您瞭解相關的法律知道,就可知道,憑空捏造損害別人名譽甚至造成更為嚴重後果的就已構成了誹謗罪,那麼做法律訴訟時,原告是否需要證人,下面本站就誹謗罪要幾個證人為例做出詳細的講解。
一、誹謗罪立案需要證人嗎?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在訴訟立案時,不一定需要證人證詞,如果有其他證據也可以立案,在沒有其他證據只有證人的情況下,應該有兩個或者以上證人即可,但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的情節複雜的案件應根據法院要求提供相關的證人證據。
二、誹謗罪的認定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
1、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誹謗罪的認定不一定要證人證言,只要滿足以上的詳述的誹謗罪的認定條件即已經構成誹謗,如果情節嚴重達到一定程度,就構成誹謗罪,因此我們在生活中應該在注意自己的言辭,同時如果我們被別人誹謗,有法律常識的我們應該考慮通過法律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以上便是本站對於誹謗罪要幾個證人的詳細回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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