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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名譽權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關於名譽權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名譽權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二、名譽侵權的形式包括哪些?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典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除了公民即自然人享有名譽權之外,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組織也是享有名譽權的,法人的名譽權的從法人成立之時就享有的,而相比於自然人的名譽權則是從自然人出生之時就享有的,向類比於榮譽權,侵犯榮譽權的前提是被侵權權人享有榮譽權。

標籤:名譽權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