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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罪侵害名譽權的性質是否相同

一、造謠罪侵害名譽權的性質是否相同?

造謠罪侵害名譽權的性質是否相同

造謠罪和侵犯名譽權的性質是不同的,構成造謠罪是情節嚴重的需要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造謠誹謗犯罪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一)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二)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造謠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

(三)主觀過錯要求不同。造謠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二、網絡造謠罪怎麼處罰判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侵犯名譽權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如今的網絡造謠誹謗行為幾乎是一種肆無忌憚的狀態,一部分網友甚至就因為一句話,隨隨便便的在網絡上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誹謗和造謠更是全憑一張嘴,根本上還是因為一般的造謠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侵害名譽權不一定會構成造謠罪,但造謠肯定會損壞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