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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誹謗罪可以抓人嗎?

請問誹謗罪可以抓人嗎?

就目前而言,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公民知法,懂法,守法,這是對於提升國民素質的一個具體體現。有句話説:禍從口出,可能不是法律專業,對於其相關知識並不是瞭解的很透徹,甚至不知道竟在無形中觸犯了法律,以至於造成誹謗罪,在生活和工作中,我們很有可能會與別人發生爭執,產生口角,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這個時候就有一個問題,誹謗罪可以抓人嗎?對於這個問題,我做出以下論述。

一、誹謗罪可以抓人嗎?

誹謗,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誹謗罪。

誹謗的詞義解釋是:以不實之詞毀人。通過捏造事實,散佈對他人名譽不利的言論,給他人造成損害,但未達到誹謗罪的嚴重程度的,在我國,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可見,認定名譽權侵權時,不因侵權人為新聞媒體而要求受害人證明侵權人具有“真實惡意”。一般來講,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客觀上有針對性地製作誹謗他人名譽的信息,主觀上故意進行了散佈,即可認定為侵權。受害者可以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誹謗罪可以抓人嗎這個問題而言,依據法律知識可以回答。當誹謗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適用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我國刑法僅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誹謗行為予以規制,新聞媒體等單位則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隨着自媒體的飛速發展而略有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認定符合誹謗罪中“情節嚴重”這一構成要件。

誹謗,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誹謗罪。誹謗要求有誹謗行為,並且當事人遭受了損失,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三、不能構成誹謗罪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四、誹謗罪罪行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俗話説: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綜上所述,對於誹謗罪可以抓人嗎這個具體問題已有了答案,當情節嚴重是可以判處有期徒刑的,語言是一把雙刃刀,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傷害別人,甚至會觸犯法律,則説話應三思而後行,謹其言慎其行,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及其家人朋友的合法權益,擁有一定的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