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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侵犯名譽權判多少年

一、個人侵犯名譽權判多少年

個人侵犯名譽權判多少年

如果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哪些不屬於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

在審判實踐中,有些行為雖然影響到公民的名譽,但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一)正當的評論。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可以受到公眾評價的事情進行正當的評論,而涉及到對特定人言行的批評,不構成名譽侵權。這是基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原則。也就是説,在發揚民主的過程中,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正當評論,可以涉及對特定人言行的批評或評論。如輿論工具對違法犯罪及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進行鞭撻;對著作、創作、演講和表演進行評價;在選舉中,選民對被選舉人發表意見;公眾對領導的評價;公民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等。當然,這種評論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發表的意見。至於意見是否正確,不能作為認定侵權的依據。即使對某人的評論有所貶抑,不完全正確,也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出於報復或不可告人的目的,藉機對他人進行惡意中傷和誹謗,則屬不當評論,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違法行為

(二)法定範圍內的職務行為。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法定範圍內的行為,影響到特定人名譽的,不構成名譽侵權。這種情況還包括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所屬工作人員的法定職務行為。進行這種職務行為是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因而是合法的。但是這種職務行為必須限於法律規定的範圍,而且必須是善意的。具體地講,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性質必須是法律規定或許可的職務行為,行為的目的必須是善意的。只有符合這幾個條件,才是法定範圍內的職務行為。如果行為超過法定範圍,影響特定人名譽或者在職權範圍內惡意中傷、誹謗的,則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如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的發言中,如有涉及貶低特定人評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但是,如果其發言的某些內容屬於惡意中傷、誹謗他人,或者把會內涉及貶低特定人名譽的言論向會外散佈的,或者在會議之外發表貶低他人名譽的言論,則應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三)特定利害關係人之間的行為。

在社會羣體中,有的民事主體之間:如合夥人之間、家庭成員之間有特殊的利益(利害)關係,法律不禁止他們相互之間基於這種特殊關係,對他人進行傳述或評價。即使傳述或評價對他人有所貶抑或者傳述的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如合夥成員之間説明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及信用狀況;夫妻之間的談話;父母向子女傳述關於子女戀人的傳言等。這種傳述必須限於利害關係人之間進行,不能擴大。否則,造成對他人名譽有損害的,則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為。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開其隱私,結果名譽受到損害,受害人不得請求名譽權保護。但是,受害人的同意必須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受脅迫、欺詐而作同意表示的。這種同意必須為明示,而不能為默示。並且,行為人的行為不得超越對方事先同意的範圍。否則,行為就具有違法性,造成名譽損害的,構成名譽侵權。

隨着生活公民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法律意識也開始不斷的增強,對個人的合法權益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大家都知道當今社會名譽權不但可以掙錢還可以當錢用,名譽一旦被損害,會面臨很大的損失,尤其的比較知名的企業家或者是公眾人物。

標籤:侵犯 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