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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中要具體的人嗎

誹謗罪中要具體的人嗎

法律中有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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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可以抓人嗎


誹謗,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誹謗罪。

誹謗的詞義解釋是:以不實之詞毀人。通過捏造事實,散佈對他人名譽不利的言論,給他人造成損害,但未達到誹謗罪的嚴重程度的,在我國,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可見,認定名譽權侵權時,不因侵權人為新聞媒體而要求受害人證明侵權人具有“真實惡意”。一般來講,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客觀上有針對性地製作誹謗他人名譽的信息,主觀上故意進行了散佈,即可認定為侵權。受害者可以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誹謗罪可以抓人嗎這個問題而言,依據法律知識可以回答。當誹謗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適用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我國刑法僅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誹謗行為予以規制,新聞媒體等單位則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主體。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隨着自媒體的飛速發展而略有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認定符合誹謗罪中“情節嚴重”這一構成要件。

誹謗,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誹謗罪。誹謗要求有誹謗行為,並且當事人遭受了損失,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