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消防栓自爆傷人應該由誰負責
公共安全2.68W
律師解析:民法典消防栓自爆傷人應該由消防栓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如果消防栓的自爆是由於他人的過錯行為導致的,則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如果消防栓的自爆是由於他人的過錯行為導致的,則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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