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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誰負責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我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