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高空墜物

如果高空拋物什麼罪名?

一、如果高空拋物什麼罪名?

如果高空拋物什麼罪名?

高空拋物涉及到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擾亂公共秩序罪等罪名的。

最高法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故意高空拋物根據具體情形,最高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此次《意見》中明確提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另外,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高空拋物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第一,明確了直接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同時,明確了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應當由直接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誰扔的誰承擔責任。

第二,明確了可能加害建築物使用人的追償權。在發生了高空拋物事故後,經公安機關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以及發現真正的行為人和有效預防高空拋物行為的考慮,《民法典》仍然堅持了關於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則。同時,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在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可能加害人承擔的是一種墊付責任,其在承擔補償義務後享有對侵權人的追償權。

第三,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民法典》進一步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受害人除了可以請求直接侵權人、可能加害人承擔責任外,如果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人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築物拋擲物品、墜落物品的,也應當對損害後果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四,確立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責任。高空拋物問題最大的難題在於,受害人因舉證能力的侷限和調查權限的欠缺,往往無法知道誰才是拋物人。所以《民法典》的亮點之一是,明確規定發生高空拋物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樣,既能通過公安等偵查機關的介入,增強了威懾力,又能通過公安機關專業的調查能力、多樣的調查手段,最大限度的查清責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時獲得救濟。

如果是高空拋物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經濟處罰);行政責任(一般是行政機關);以及刑事責任(具體的判刑與具體的罪名有關)。如果高空拋物導致人死亡的話,最高會判處十年的有期徒刑並且是不能夠進行取保候審的。

標籤:罪名 高空 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