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高空墜物措施涉及哪些方面?
一、鐵路高空墜物措施涉及哪些方面?
鐵路高空墜物措施涉及的方面有:
1)根據不同的安裝部位和不同季節制訂針對性強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護用品提前到位。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帶,並系在牢固的結構上,專人進行檢查保持完好狀態。
3)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患者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嚴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飲酒,不允許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生火,不得隨便亂接亂拉電線。
5)有臨時配電箱必須裝置在安全地點並牢固可靠,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防止雨水濺落,金屬箱體必須可靠接地;施工前應對漏電開關進行檢查,如有損壞,即使更換。
6)不得隨意動用外單位機械設備,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業,應有專人監視並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護,5級以上大風不得高空作業。
8)作好工人入場的安全教育,及時做好安全交底,堅持開好班前安全會,研究當天安全工作要點,以引起重視。
9)加強各級領導和專職、兼職安全人員跟蹤到位的安全監護,發現違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出的問題限期糾正。
二、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對高空墜物的依據規定是什麼,對於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的責任分擔,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閒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若造成他人重傷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總則對高空墜物的依據規定是什麼,《民法總則》也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塬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對於無法確定侵權人的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不過這一條規則在法律制定時曾引起爭議,在司法實踐上往往也引發社會熱議。
鐵路作為我國最重要的交通部門之一,在進行相關工程作業時一定要做好完全的檢查。不僅需要對進行作業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教育以及防護措施的保護準備,還需要在平時做好高空墜物危害的宣傳,做到定期檢查,剔除漏洞死角,儘量避免因高空墜物導致的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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