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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高空墜物該哪兒處理此類事件

一、對於高空墜物該哪兒處理此類事件

對於高空墜物該哪兒處理此類事件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負責。若建築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我們清楚知道高空墜物一旦發生,造成人員傷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隨着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城市裏出現了一座有一座高樓大廈,高樓大廈帶來了城市的現代感,同時也帶來了安全隱患。高空墜物情況並不少見,高空墜物為行人的人身安全帶來威脅。

標籤:墜物 高空 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