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高空墜物派出所立案嗎
一、對於高空墜物派出所立案嗎
對直接進行高空墜物的當事人進行處罰,法律上對於高空墜物的罰款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為高空墜物的真正侵權人有的時候非常難以確定。過失造成高空墜物,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犯罪。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構成犯罪。造成財物損失的,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參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空拋物如果沒有造成人傷亡的,不承擔債權的責任,但這種行為也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報警處理的。
如果“高空墜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公安機關應該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如致人死亡,應依據《刑法》規定,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傷,追究過失致人重傷罪。因大風、暴雨等自然天氣導致高空墜物使投保人利益受損的,若投保人的物品和投保人都在現場,投保人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員會趕到現場確認。之後,保險公司會按程序要求墜落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投保人的損失;若墜物無主,則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總的來説,高空墜物的行為是不允許的,高空墜物的行為會造成很多安全隱患,也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威脅。現在園區物業也設置了警示牌,但歸根結底還是需要業主加強防範。如果墜落物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要求賠償。居民如擔心墜落物存在安全隱患,可向物業、居委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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