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派出所證明怎麼劃分責任?
高空墜物派出所證明怎麼劃分責任?
高空墜物,不屬於派出所的管轄範圍,所以,派出所不會去劃分責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二、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
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三、《民法典》
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派出所並沒有對高空墜物的侵權責任進行劃分的權利,只能起到調節緩和的作用。劃分責任是由法院進行的,如果肇事者不明確,應該由所有業主承擔責任,然後進行代位追償,肇事方也可以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樣可以減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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