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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連坐違反舉證原則的依據是什麼

如今各地可能每天都有各種的城市不文明現象正在發生着,比如説城市公交車的售票箱,在統計的時候每天都有一分或者是殘缺的紙幣,再有就是讓現在很多人都談之色變的高空主動拋物行為,這些都是城市化發展進程當中比較難以徹底根除的城市頑疾。面對我國侵權責任法當中對高空墜物責任的承擔問題,有人認為高空墜物連坐違反舉證原則。

高空墜物連坐違反舉證原則的依據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連坐違反舉證原則的依據是什麼?

因為在我國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雖然是按照連坐板來承擔的,但實際上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也是比較特殊的,侵權法當中規定的高空墜物的連坐並不違反舉證原則。

對於高空墜物傷人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另外,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損害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較合適的。

其合理性在於: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

由此可見,高空墜物連坐違反舉證原則的這種説法其實並不合理,因為,我國針對高空墜物的舉證實際上是按照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進行的,當前這類案件就只能適用於這種舉證原則才更加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的,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倒置本意就是要促使大家都能夠共同遵守一些生活基本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