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車賠償協議怎麼賠償?
我們大家現在生活的身邊肯定有很多的高樓大廈,對於高樓大廈一多的情況那麼高空墜物的現象也就多了起來,有的時候高空墜物現象是有意為之的,所以高空墜物肯定是要賠償的。高空墜物砸車現象也不少。那麼高空墜物砸車賠償協議怎麼賠償呢?
分兩種情況,《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對於高空墜物砸車賠償協議怎麼賠償的問題,高空墜物其實是不需要簽訂賠償協議的,對於賠償的事情首先要弄清楚是誰高空墜物咋了車。然後高空墜物的賠償是需要進行相應的鑑定的,高空墜物其實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的,所以説有的時候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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